法治宁德

访客滑倒受伤 宾馆未尽提示义务承担七成责任

2020-07-28 22:49作者:2013-11-15来源:
    近日,宁德中院审结一起访客状告宾馆经营业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该案由属于新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经审理查明,宁德市蕉城区一商务宾馆系林某个人经营。2012年8月25日上午9时20分许,康女士脚穿一双女式高跟拖鞋,打着雨伞进宾馆会客,在脚离开大厅红色防滑垫后,突然脚崴了一下,便摔倒在地板上。从宾馆监控资料看,当日正值台风雨天,进出客人较多。康女士摔倒后,随即入住宁德市医院,经诊断为: 左髌骨骨折、右足软组织挫伤、胫骨平台下方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住院医疗费为19619.69元。康女士家属江某某致电蕉城区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要求维权,但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原审判    
    决认定康女士受伤后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共计53154.69元,宾馆业主林某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即37208元。林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经营者,依法负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事发当日正值雨天,其应当对进出宾馆的客人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患措施。从本案监控资料看,宾馆大厅系铺设光面磁砖,事故发生时,作为宾馆经营者应注意到雨天地滑,但仅在宾馆大门内外礼节性地各放置一块“欢迎光临”字样的防滑垫,并未及时清洁地面,或在醒目位置提示客人注意安全,或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引导等,故认定林某某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侵权责任。康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着坡跟鞋进入宾馆时,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考虑到林某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掌控其所经营宾馆的地面安全隐患的能力更强,原审酌定林某负70%主要责任,康女士自负30%次要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