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蕉城法院判决宣告一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20-07-28 22:50作者:2016-5-5 郭晓玲来源:
本网讯 近日,宁德蕉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申请人何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申请人何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85年患精神病,主要表现为自言自语、傻笑、敏感多疑,无端怀疑有人在背后议论他,怀疑电视里的主持人在说他坏话而砸毁电视。先后多次入住宁德某康复医院,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7月28日再次入院。2015年10月8日,经厦门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院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客观,予以采信。遂依法判决宣告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申请人何某(女)与被申请人林某(男)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1985年患精神病,主要表现为自言自语、傻笑、敏感多疑,无端怀疑有人在背后议论他,怀疑电视里的主持人在说他坏话而砸毁电视。先后多次入住宁德某康复医院,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7月28日再次入院。2015年10月8日,经厦门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该院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意见书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客观,予以采信。遂依法判决宣告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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