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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遭拒,男子竟持刀抢劫

2020-07-28 22:50作者:2016-5-9 毛奶全 余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安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汤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令汤某深陷囹圄的竟然是其赊账无果后的一念之差。

    2015年6月的某一天,被告人汤某到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被害人刘某经营的服装店要求赊账购买短袖上衣和裤子。遭拒绝后,被告人汤某不顾刘某的阻拦,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刘某并将其大腿刺伤。后被告人汤某抢走事先选中的两件短袖上衣和一条牛仔裤并逃离。于11月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汤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汤某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悔过,但其想不通自己的行为为何会构成抢劫罪。庭后,承办该案的毛法官对汤某进行了法律释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对人身的危害性大,故抢劫罪不以作案数额为定罪标准。即使只是赊购百元的衬衫不成而使用暴力,也应当受到刑法应有的制裁。虽其具有立功情节,但考虑到其持械在公共场所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更应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自己冲动和法律意识的淡薄,换来了四年六个月的牢狱之灾。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因一时的冲动而葬送了自己的青春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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