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福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法轮功”刑事案件

2020-07-28 22:50作者:2016-8-10来源:
    本网讯  8月9日上午,福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法轮功”刑事案件,该案被告人潘某、肖某、郭某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受审。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肖某在潘某位于福安市金山南路的住处四楼一房间内,利用互联网登陆境外“法轮功明慧网”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8月12日22时,公安机关在潘某住处内抓获被告人潘某,并查获潘某、肖某共同制作的“明慧周报”53份,“世纪大审判”宣传单434张等法轮功宣传品。

    2011年至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肖某、郭某结伙或单独在福安市福穆公路、溪潭镇、坂中乡富春大道、潭头镇、上白石镇、棠兴路、步上村等地的沿途电线杆、路灯杆、下水管道上粘贴由被告人肖某或者被告人郭某华(另案处理)书写制作的“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等“法轮功”宣传标语数十张。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使用手机“自动电话”软件向不特定手机用户群发法轮功宣传语音电话共计拨打16749次,其中通话记录为4168条。

    2015年8月11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安市龙成锦江某房内抓获被告人肖某,并查获“法轮功”书籍25本,光盘17张,“法轮功”护身符11张等宣传品。2015年8月1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福安市城北街道步上村某民房内抓获被告人郭某,并查获“法轮功”书籍25本,光盘5张,标语3张等宣传品。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肖某、郭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该案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将由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