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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建房拉裂房屋 被判赔偿近6万

2020-07-28 22:50作者:2016-8-10 叶亲州来源:
    本网讯  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修建新房过程中,损害相邻房屋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由被告汤某区、汤某宁赔偿原告汤某辉、黄某英房屋加固修复费用、房屋鉴定费两项共计59067元。

    2014年3月起,汤某区、汤某宁在离汤某辉、黄某英房屋不远处的宅基地上建新房,当建到三层时汤某辉、黄某英房屋靠汤某区、汤某宁新建房一侧的墙体开始出现裂缝。汤某辉、黄某英告知汤某区、汤某宁,汤某区、汤某宁认为汤某辉、黄某英房屋墙体出现裂痕与其建房无关,继续给其新房加层。汤某辉、黄某英房屋墙体裂痕也随之继续扩大、增多,严重的地方出现大面积墙体断裂。汤某辉、黄某英遂将汤某区、汤某宁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汤某区、汤某宁赔偿损失。

    经司法鉴定认为,原告汤某辉、黄某英位于周宁县咸村镇川中村福兴路x号的房屋损坏原因是由于被告汤某区、汤某宁建房后因房屋向南倾斜形成拉力造成;原告汤某辉、黄某英房屋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危险点房);房屋加固修复金额为34067元,房屋鉴定费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间,原告在周宁县咸村镇川中村福兴路x号位置建房居住,此后被告于2014年3月开始在原告房屋附近建房屋,与原告房屋相隔两座房屋。期间原告房屋一层大厅南墙、一层房间南墙、一层楼梯休息平台南面墙体、东面墙体南侧等多处出现裂缝。原告遂因此与被告发生争执。经司法鉴定认为,原告房屋损坏原因是由于被告建房后因房屋向南倾斜形成拉力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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