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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车主潜逃九年终落网 男子获刑七年六个月
2020-07-28 22:50作者:2016-8-29 吴宁宁 章来源:
本网讯 “9年来,我东躲西藏,从没有做‘正常人’的感觉;背负着抢劫罪名,每天过得提心吊胆……”潜逃9年的抢劫案犯陈某龙落网后如是说。近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福鼎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悉,陈某龙是漳州市漳浦县人,2008年2月22日,其与同案人陈某元、郑某成(均已判刑)至浙江省苍南县,3人预谋劫取车辆开回漳浦县变卖。当日19时许,3人携带水果刀、兰色布绳子、透明胶布等工具,至浙江省苍南县汽车站对面,以去福鼎市为由雇请被害人陈某阳驾驶的浙CXXXX2长安轻型货车。当车行驶至104国道闽浙分水关路段时,坐在驾驶员后排的陈某元持刀威胁受害人陈某阳停车,停车后陈某阳欲持螺丝刀反抗,陈某龙、郑某成合力将被害人控制住并抢下螺丝刀。
随后,陈某龙、陈某元、郑某成3人将陈某阳拉至车辆后排座位,用透明胶布封住被害人嘴巴,用绳子反绑其双手,并搜走其身上现金500元和一部中天牌588型手机。后由陈某元驾车,陈某龙与郑某成看管陈某阳,当车沿104国道行驶至福鼎市山柘坪路段时,陈某龙与郑某成将陈某阳扔弃在路边排水沟内。随后,陈某龙与郑某元、郑某成3人驾车沿104国道逃窜,至104国道柘荣段时陈某龙下车离开。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阳伤情属轻微伤Ⅲ级;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安牌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27720元,中天5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陈某龙于2016年3月10日在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据悉,陈某龙是漳州市漳浦县人,2008年2月22日,其与同案人陈某元、郑某成(均已判刑)至浙江省苍南县,3人预谋劫取车辆开回漳浦县变卖。当日19时许,3人携带水果刀、兰色布绳子、透明胶布等工具,至浙江省苍南县汽车站对面,以去福鼎市为由雇请被害人陈某阳驾驶的浙CXXXX2长安轻型货车。当车行驶至104国道闽浙分水关路段时,坐在驾驶员后排的陈某元持刀威胁受害人陈某阳停车,停车后陈某阳欲持螺丝刀反抗,陈某龙、郑某成合力将被害人控制住并抢下螺丝刀。
随后,陈某龙、陈某元、郑某成3人将陈某阳拉至车辆后排座位,用透明胶布封住被害人嘴巴,用绳子反绑其双手,并搜走其身上现金500元和一部中天牌588型手机。后由陈某元驾车,陈某龙与郑某成看管陈某阳,当车沿104国道行驶至福鼎市山柘坪路段时,陈某龙与郑某成将陈某阳扔弃在路边排水沟内。随后,陈某龙与郑某元、郑某成3人驾车沿104国道逃窜,至104国道柘荣段时陈某龙下车离开。
经福鼎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陈某阳伤情属轻微伤Ⅲ级;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安牌轻型货车价值人民币27720元,中天5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陈某龙于2016年3月10日在晋江市东石镇萧下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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