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法院:死者不属“第三者”,保险公司无需担责
2020-07-28 22:51作者:本报记者 龚丽雯来源:
本网讯 一场意外的追尾事故,让乘车的赵某被甩出车外,随后又被所乘车辆碾压死亡。面对赔偿问题,赵某家属与车辆保险公司却为赔偿险种打起了官司。赵某的死亡应由交强险予以赔偿吗? 近日,福安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5年10月15日,司机王某驾驶重型货车上高速,从福安市往周宁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12分许,车辆行驶至宁上高速石壁炉隧道处,意外追尾碰撞前方由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事故发生时,车上乘员赵某当即被甩出车外,随即又被该重型货车碾压死亡。而驾驶员王某也因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认为赵某掉出车外后,其身份就已自动转化为“第三人”,因此提出该重型货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责任。但该重型货车保险公司认为,赵某是车上人员而非车外第三人,主张不予赔偿。为此,赵某家属将该重型货车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与说法: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2016年1月15日,宁德高速公路支队三大队已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所以该案中的赵某仍属于“车上人员”。故判决摔出车外而被碾压身亡的赵某不应由商业第三者险予以赔偿,因此,该重型货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最新更新
各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