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保证合同非本人签字 女子险担690余万元连带责任
2020-07-28 22:52作者:2018-10-31 王小曼来源:
本网讯 某银行起诉保证人陈某,要求其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90余万元的连带责任并提供了陈某签字的保证合同等证据加以佐证。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向福安法院申请对保证合同中的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经陈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保证合同上“陈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某银行提供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处“陈某”签名笔迹与样本中陈某的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根据鉴定结论,陈某未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故陈某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福安法院驳回了该银行对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 近年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多发,而在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当事人采取不应诉、消极逃避的态度,这实际上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诉讼,不仅能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也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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