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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闹纠纷 搬迁户起诉被驳回

2020-07-28 22:54作者:2019-10-9 胡恒松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霞浦县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该村委会支付其征地补偿费30000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的户籍于2014年11月因家属随迁迁至霞浦县某村委会。2015年,霞浦县核电项目征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该村委会获得补偿补助款3300万元。该村委会于2016年5月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第一条规定的分配原则确定:“户籍在本村,享有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在本村生产、生活有固定住所并履行法律法规和村规约定义务,具备条件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认为,其系该村村民,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按该分配方案取得征地补偿款30000元,但该村委会拒不向其发放该款项。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补偿款归属于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收补偿款时应平等保护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原告朱某某主张其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提供其在该村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等证据,仅提供户籍,不足以证明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原户籍地未分配承包地。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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