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两车对撞,一人死亡 二次碰撞,是火花还是代价?
2020-07-28 22:54作者:2019-10-10 郑晓燕来源:
本网讯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汽车行驶中,生命最重要。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悉,2019年2月18日,彭某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行驶在古田县鹤塘镇XX村路上,途经该村河滨路一房屋门前路段时,与余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不料,事故并没有因此停下,彭某某的失误操作导致货车再次碾压余某某,造成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彭某某没有慌不择路的逃跑,而是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尔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察并组织抢救伤员。
经司法所鉴定,余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责任认定为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负责任。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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