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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区检察院起诉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0-07-28 23:15作者:2019-3-7 胡苏婷 巫来源:

    本网讯  信用卡卡主向银行预借现金,往往额度小,且需支付利息费用。所以有的卡主试图以虚假消费的方式来套取现金。于是,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的业务也就应运而生……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碰法律了“红线”。日前,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依法起诉一起利用信用卡套现获利的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林某被判六年并处罚金。


     据介绍,蕉城男子林某于2015年至2017年间以其本人及郑某、石某等人的名义,向某网络科技公司办理了数台pos机,并在蕉城一小区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林某不仅利用这些pos机为他人“套现”,还以滚动套现的方式为李某、郭某等多人代还信用卡,从中赚取0.1%至0.2%的手续费。至2018年案发,林某利用上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共计人民币4157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林某在该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最终,被告人林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赃款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根据最高检和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信用卡套现”行为既违背了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的协议,又侵害了银行的权益,本就是违法行为。同时,“信用卡套现”极易造成不良贷款,加大银行自身的风险,一旦持卡人无力偿还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这就不仅仅是欠钱不还的民事纠纷,还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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