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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把脉”此罪与彼罪

2020-07-28 23:16作者:2020-5-19 冯梅英来源:

本网讯  5月15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一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案件当事人、听证员、检察机关原案件承办人等参加听证。


该申诉案系宁德市某典当公司不服霞浦县检察院对蔡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起的申诉。2018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宁德市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质押典当合同,将其所有的1万余件干紫菜质押给典当公司,获得当金100多万元,当期至2018年8月9日。因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期无法归还当金,经法院判决,福宁典当公司对该批干紫菜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未经典当公司同意,私下将其中的干紫菜运走3461件,价值人民币245767元,并于2019年3月5日电话告知典当公司其拿走质押干紫菜一事。


该案以蔡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霞浦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蔡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即使质押物灭失、损毁或者被盗,蔡某某都是典当公司的第一追偿人,该案认定为盗窃罪定性不当,应改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蔡某某主动返还所隐藏、转移的财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听证会上,申诉人典当公司代表及其代理律师陈述了申诉理由和依据,霞浦县检察院承办人阐述了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典当公司是本案的受害人还是证人,蔡某某的行为是盗窃还是隐藏、转移财产。


随后,从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库和听证员库中随机产生的五位听证员,现场就案情细节、法律适用、证据情况发问,了解案件更多详细情况,并进行场外独立评议,发表评议意见。


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宁德市检察院将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双方的质证和辩论的意见,并充分考虑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作出审查处理意见,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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