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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租约起纷争 司法调解化干戈

2025-12-16 11:18作者:记者 黄歆宸 通讯员 林惠民来源:福建法治报

本网讯  近日,周宁县司法局狮城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纠缠一年,涉及合同真伪争议的房屋租赁纠纷。面对双方当事人激烈的言辞与一度失控的现场,调解员抽丝剥茧、情法结合,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签订调解协议,有效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

 

2014年,周某等五人将一处共有旧房屋租赁给张某用于开办粉干加工作坊,约定租期为10年,年租金3500元。2024年12月租期届满后,双方就房屋产权归属发生激烈冲突。张某声称,当初租赁时房屋近乎废墟,仅存两片旧墙体及部分屋顶瓦片,现有完整结构均系其投入6万元装修而成。为使主张成立,张某更提供了这份租赁合同,其中条款载明其在地块上装修房屋,且装修后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对此,周某等五人情绪激动,坚决指认张某提供的合同系伪造,并未对房屋进行实质性装修。

 

由于争议无法解决,张某试图强行拆除厂房主体结构,周某等人多次报警,场面一度剑拔弩张。2025年10月20日,司法所介入后,工作人员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难点在于对一份多年前合同真实性的认定。如果陷入关于合同真假的长期争执,调解工作将难以推进。为此,调解员迅速调整策略,鉴于纠纷的复杂性,司法所特邀金牌调解员和律师联合介入。

 

调解过程中,金牌调解员首先将冲突双方隔开,重点安抚张某的激动情绪,明确向其指出强行拆除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引导其回到理性协商的轨道上来。

 

考虑到合同真伪难以在调解中当场判定,金牌调解员引导双方将讨论焦点从“合同如何约定”转向“房屋当前的实际价值与历史投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周边以及与周某等五人深入沟通,确认了张某在将房屋从“残垣断壁”改造为“可用厂房”的过程中确有投入,客观上提升了房产的价值。

 

调解现场,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双方阐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过调解员数轮耐心、细致的沟通与磋商,最终打破了僵局。2025年11月13日,双方自愿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由周某等五人共同向张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对其厂房建设的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现有厂房及地面所有附着物均归周某等五人所有。至此,这起持续一年多,几经冲突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编辑: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