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

交通事故引心结,柘荣县综治中心巧化解!

2025-04-15 15:07作者:小编来源:柘荣县综治中心、平安柘荣

本网讯  “非常感谢调解员,压在我心头的事终于解决了,现在可以安心回老家扫墓了!” 4月2日,在柘荣县综治中心调解室内,随着赔偿协议的正式签署,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画上圆满句号,崔某激动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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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调解听诉求 

 

2025年3月31日,崔某(化名)与柳某(化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柘荣城关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柳某身体多处挫伤,新购衣物破损,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崔某车辆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严重分歧,矛盾一时难以调和。在交警部门的引导下,双方来到柘荣县综治中心申请调解矛盾,中心受理后,按照程序及时指派给交通事故调委会调解。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高度重视,一方面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另一方面认真研究事故资料。调解员熟悉案情后,即刻组织进行初次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在安抚双方情绪后,注重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诉求,柳某提出包含医疗费、车辆维修费、后续治疗费及衣物损失在内的全部赔偿金额7400元,崔某则表示:“因车辆定损标准存在争议,后续治疗缺乏医疗证明,且衣物赔偿数额认定困难,只同意赔偿800元医疗费用,对其他6600元的赔偿金额不能认同。”双方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产生激烈争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调解员及时中止了调解。

 

梳理案情破症结

 

初次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再次梳理案情,仔细回顾调解过程,分析案情症结,并在事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再次沟通协调。调解员敏锐地发现,柳某之所以坚持索赔赔偿金且分毫不愿退让,是因为崔某妻子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过激言论让柳某耿耿于怀,并成为激化矛盾的关键因素。

为了能够顺利化解纠纷,柘荣县综治中心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功能,在了解调解进展后,及时指派中心心理疏导员参与调解,有针对性地对崔某妻子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她换位思考,并主动向柳某道歉。经过心理疏导员的努力,崔某的妻子最终同意向柳某道歉。

 

再次调解止纷争

 

4月2日,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进行调解。调解员坚持情理法并行,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并安排崔某妻子向柳某道歉,调解氛围即刻变得和谐融洽,柳某甚至婉拒了崔某主动提出购置新衣的善意,随后双方重点针对车辆定损赔偿展开谈论,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专业核定,至此,本次调解顺利和解,双方同意各退一步达成协议。最终崔某一次性赔偿3000元(含医疗费、车辆维修费),柳某自愿放弃衣物赔偿诉求,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此次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体现了柘荣县综治中心“一窗口”受理、“一揽子”调处、“一条龙”闭环的工作优势,实现了让群众解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的工作效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

 

普法小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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