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原告离婚记错开庭时间 法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0-16来源:
    “对不起,黄法官,我把开庭时间记错了”原告陆某在过了开庭时间整整55分钟之后,气喘吁吁的出现在法庭门口。
    “因原告开庭迟到,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陆某听到法官宣布这个结果时后悔不已,为自己轻视法律的行为惭愧万分。
    日前,柘荣法院受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26日下午3点开庭宣判。开庭当天,被告吴某2点50分到庭,而原告陆某因记错开庭时间直到3点55分才到庭,被告及其家人认为原告藐视法律,请求法庭依法予以处理。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认为,法院在上一次庭审结束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宣判时间并记入笔录,同时依法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宣判传票和出庭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开庭迟到近1个小时,违反了法律程序,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可于6个月后再行起诉。听到法官的判决,原告只好在笔录上无奈地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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