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破坏电力设备 男子获刑3年
2020-07-28 22:48作者:周光银 2013-10-17来源:
近日,福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3年。
据查,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方某利用在宁德核电站某机组附近作业之便利,趁其他工人下班回家之机,潜入核电站已并网发电的某机组南侧,用事先准备的扳手拧开固定接地铜线的螺丝,盗走对设备和人身具有保护作用的实物保护周界围栏接地铜线49米(价值人民币6174元),后其将该铜线转卖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在运设备接地电缆(价值人民币6174元),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属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罪行并积极退赃,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据查,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方某利用在宁德核电站某机组附近作业之便利,趁其他工人下班回家之机,潜入核电站已并网发电的某机组南侧,用事先准备的扳手拧开固定接地铜线的螺丝,盗走对设备和人身具有保护作用的实物保护周界围栏接地铜线49米(价值人民币6174元),后其将该铜线转卖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核电站实物保护系统在运设备接地电缆(价值人民币6174元),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属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的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罪行并积极退赃,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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