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 公司和负责人均被判“拒执罪”

2020-07-28 22:54作者:2019-8-6 兰梅珍来源:

本网讯  近日,周宁法院宣判该院今年第一起拒执案件。被告单位B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许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11月5日,周宁法院对A公司诉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683426.7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某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许某某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已然获悉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民事判决内容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然而,被告人许某某收到肖某转账的74000元租金后,却隐瞒不报,私下将该两笔款项用于其他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人许某某系B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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